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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税《税法一》辅导:资源税税(3)

|0·2010-05-31 10:12:48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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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税目与税额

  一、资源税的税目

  (一)原油

  (二)天然气

  (三)煤炭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六)煤炭

  (七)盐

  二、资源税的税额

  (一) 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税率,即固定税额。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1、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名单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资源状况,参照该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上下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对冶金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09变动)

  (二) 税额确定的依据

  1、 依据应税资源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技术因素

  2、 依据部分资源加工产品的税负转移情况

  3、 依据盐类产品的税负变化情况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课税数量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各种应税产品,凡直接对外销售的,均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各种应税产品,凡自产自用的,均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三)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矿产税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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