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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一)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因这些活动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指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典。广义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等。
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1、对事的效力。即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
2、对人的效力。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无论是对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还是对中国法人和组织或外国企业和组织,《民事诉讼法》均发生效力。
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2)双方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辩论原则
3、自愿与合法的调解原则
4、处分原则
5、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诉讼原则
(1)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2)根据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确有错误,应提出抗诉,并派员出席再审法庭。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四、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合议制是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合议制是与独任制相对的审判组织形式。
1、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由审判员组成;
2、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3、再审合议庭,如果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如果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
提示:独任制是由一名审判员代表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具体来说,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按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才适用独任制。此外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应当采用合议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