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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破产法律制度(5)

|0·2010-05-18 09:47:22浏览0 收藏0

  (三)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依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组成的,表达债权人共同意思,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和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的机构。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1、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3、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负责主持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例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 )中指定。(2007年)

  A、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B、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C、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D、、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答案:D

  解析:《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例题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在( )时召开。(2008年)

  A.债务人工会提议

  B.占债权总额1/5以上债权人提议

  C.管理人向债权人委员会提议

  D.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例题3】根据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主持。下列各项中,属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有( )。

  A、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B、破产管理人提议时

  C、债权人委员会提议时

  D、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提议时

  答案:ABC

  解析:根据规定,第一次债权会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因此正确的选项是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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