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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合伙企业(4)

|0·2010-05-13 09:07:21浏览0 收藏0

  五、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2、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提示: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若( ),合伙企业应当解散。(2007年)

  A、合伙期限未满、合伙人对继续经营产生严重分歧

  B、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C、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决定解散

  D、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15天

  E、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答案:BE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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