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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税收相关法律》:担保法律制度(5)

|0·2010-05-05 09:47:03浏览0 收藏0

  第三节 质 权

  一、质权的意义和特征

  质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特定动产或权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举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个10万元的借款合同,乙以自己的一个价值10万元的金表作为质物转移为甲占有,那么甲与乙之间签订的合同就是动产质押合同。甲就是质权人,乙就是质押人,该转移占有的金表就称为质物。

  二、动产质权

  1、质押合同中,禁止当事人签订“流质条款”。《物权法》第211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3、动产质权的效力。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三、权利质权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

  解释:上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实际上就是应收账款的一种。

  2、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须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以其他股权出质,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以知识产权出质,须向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主管部门登记。以应收账款出质,须向信贷征信机构登记。

  【例题】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2007年)

  A、汇票、支票、本票、债券

  B、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C、依法可以转让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D、物权、抗辩权

  E、存款单、仓单、提单

  答案:ABE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权利质押标的物。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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