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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税法二》辅导: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0·2010-05-04 10:18:41浏览0 收藏0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一)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非研究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区分】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及年限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l0年。

  外购商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例:某市区的一个企业,2008年转让一项三年前购买的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购买时是100万元。转让的收入是120万元。摊销期限是10年。转让无形资产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 )万元。(考虑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A.3.8

  B.4.25

  C.4.75

  D.7.6

  【答案】D

  【解析】转让过程中应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20×5%×(1+7%+3%)=6.6(万元)

  无形资产的账面成本=100-(100÷10×3)=7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20-70-6.6=43.4(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43.4×25%=10.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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