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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税收相关法律》:合同法律制度(11)

|0·2010-04-30 09:42:31浏览0 收藏0

  六、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提示:(1)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2)租赁物由承租人选择,出租人购买。

  【举例】A企业欲购买B企业生产的设备,但A企业资金不足,A企业可以向银行借款,也可以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B企业的设备,A与C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c应该根据承租人A的选择与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B将设备直接发运给A,A对该设备检验,检验合格后A向c出具合格通知书,c再向B付款。以上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关系的情况就是属于融资租赁。

  【例题】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这类合同是( )。(2008年)

  A.特殊买卖合同   B.租赁合同

  C.借贷合同     D.融资租赁合同

  答案:D

  解析: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提示: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七、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接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是双务、诺成、有偿合同。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举例】A向B定作门窗,双方签订合同后,经过定作人A同意,B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给C完成,并还由承揽人B向定作人A承担责任。

  2、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3、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相关链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八、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的,由承包人完成基本建设工程的特定工作,发包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属于要式合同。

  1、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举例】甲为发包人,总工程价款为8000万元,总承包人A经过发包人甲的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给B来完成,总承包人A和分包人B应当对发包人甲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举例】甲公司、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A公司为承包人,双方约定,在09年4月1日之前支付8000万元的工程价款,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A应当催告发包人甲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如果甲公司仍然不支付,在这种情况下,A可以将该工程建设项目折价抵偿8000万元,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从拍卖所得中享有优先受偿工程价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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