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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1、进货退出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回和折让而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按规定扣减,造成进项税额虚增,不纳或少纳增值税的,属于偷税行为,按偷税予以处罚。
【应用举例—05单选】某科技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5月销售电脑280台,每台零售价格为7020元,上月出售的同型号的电脑因质量问题被顾客退回2台,当月该型号电脑每台零售价格为6786元,科技城将这两台电脑退给厂家,取得厂家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1000元,增值税税额1870元;本月购进电脑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5000元,本月申请并通过了认证。该科技城本月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税额( )元。
A.250498 B.250430
C.280 772 D.248 628
答案:A
解析:
销项税额=【280×7020÷(1+17%)】×17%-2×【6786/(1+17%)*17%】=283628元
进项税额=35000-1870=33130元
应纳税额=283628-33130=250498元
2、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
=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应用举例】某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其供货企业达成协议,按销售量挂钩进行平销返利。2006年5月向供货方购进商品取得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20万元、进项税额20.4万元并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当月按平价全部销售,月末供货方向该商场支付返利4.8万元。下列该项业务的处理符合有关规定的有( )
A、商场应按120万元计算销项税额
B、商场应按124.8万元计算销项税额
C、商场当月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4万元
D、商场当月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9.7万元
答案:AD
解析:该商场应该按照平价销售额确定销项税:即按照120万元确定销项税。
收到的平销返利按规定要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冲减的进项税=4.8÷(1+17%)×17%=0.697万元
当期应抵扣的进项税=20.4-0.697=19.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