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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税《税法二》辅导:税收优惠(8)

|0·2010-04-21 09:22:22浏览0 收藏0

  二十四、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提供应税劳务的

  月销售额1500~3000元

  每日(次)销售额150~200元

  2004年1月1日起,对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确定为每次销售额200元

  具体规定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应用举例】

  1. 【应用举例—单选】依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是( )。

  A.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

  B.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食用植物油

  C.农贸市场批发和零售的农膜

  D.商场销售的水产品罐头

  答案:C

  2.【应用举例—06多选】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销售水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按月销售的起征点一律定为5000元

  B.销售日用品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按月销售的起征点可由各省税务局在2000~5000元之间确定

  C.销售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0元

  D.从事商业批发的民政福利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

  E.三峡电站销售的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答案】AB

  【解析】销售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从事商业批发的民政福利企业不可以免征增值税;三峡电站销售的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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