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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税收相关法律》:债权法律制度(3)

|0·2010-04-20 10:15:27浏览0 收藏0

  第三节 债的移转和消灭

  一、债的移转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债的移转有法律上主要分三种情形:

  1、债权让与。债权让与的条件是:须存在有效债权;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举例】A企业向B银行借款100万元,如果B将债权转让给甲银行,B银行需与甲银行达成协议。

  2、债务承担——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债务承担一般应当具备这样一些条件:必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被转移的债务应是具有可转移的特点;第三人必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形成合意;债务的承担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举例】A、B两个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A向B发货。实际发货过程中,A表示由C向B发货,当债务人A转让债务时,必须经过债权人B的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债的概括承受——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例题1】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2007年)

  A、存在有效债权

  B、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让与协议

  C、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让与协议

  D、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E、存在待生效债权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债的移转情形。债权让与的条件是:须存在有效债权;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债权让与不要求履行特别的合同形式(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只要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即可。

  【例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这在理论上被称为( )。(2007年)

  A、债权转让

  B、债务承担

  C、代位权

  D、债的概括承受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债的移转情形。题目中说明是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所以是债的概括承受。选项C属于债的保全。

  二、债的消灭

  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即为债的消灭。

 清偿

  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清偿的主体是债务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

 抵销

  互负同类给付债务的双方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按对等数额充抵,以相互消灭债的行为。

  抵销应具备的条件是:(1双方互存债权和债务;2双方债务内容属于同一种类,品质相同;3)双方的债务都已届满履行期;(4)双方的给付义务能够抵销。

 提存

  债务人或第三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债的标的物提交给有关机关,以消灭债的行为。

  提存应当具备的条件:(1)须有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客观情况。(2)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便于保管的有体物。(3)须有清偿人提出提存。(4)须在履行地有关机关提存。

 免除

  债权人向债务人放弃债权,使合同关系全部或部分终止的单方行为。

 混同

  债权人和债务人归于一人的事实。

  提示:提存的效力在于: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债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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