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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增值税减免税(共计二十四类,见教材)
一、销售自产农业产品(掌握)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对于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农业产品,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3、对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09年新增)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掌握)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
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2、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3、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农业生产资料(掌握)
1、免税饲料产品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
注意: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09新增)。
2、免税其他农业资料: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氮肥、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
①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②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09新增)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4)有机肥
①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09新增)
②纳税人销售免税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09新增)
(6)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09新增)
四、军队军工系统
供军内、公安系统、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应征收增值税。
【应用举例—08年单选】军队军工系统的下列业务中,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是( )。
A.军队系统企业为部队生产弹药
B.军需工厂对民众销售服装
C.军工工厂为生产军需品而相互提供模具
D.军队系统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在系统内部销售钢材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