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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税《税法二》辅导:税收优惠(1)

|0·2010-04-19 09:42:21浏览1 收藏0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和减征两部分。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8项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非流通)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

  【例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

  A.蔬菜的种植

  B.中药材的种植

  C.花卉的种植

  D.海水养殖

  【答案】AB

  【例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 )。

  A.农产品初加工

  B.远洋捕捞

  C.花卉的种植

  D.海水养殖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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