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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税务代理实务》:税务管理概述(10)

|0·2010-04-19 09:39:25浏览0 收藏0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掌握)

  1.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

  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仿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意:(1)中的①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与(2)中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区别。前者纳税人来办登记,只是来晚了。后者是指纳税人根本没来办理税务登记。

  注意:(1)中②纳税人未按规定设账与(3)中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账在处罚上的不同。扣缴义务人的处罚上限较低。

  注意:(2)中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等行为的处罚起点高,处罚重。

  注意与税款无关的行为违法的处罚,按一定额度处罚。

  注意与税款有关的处罚,按未缴少缴税款的倍数处罚。

  2.欠税行为及处罚

  处罚对象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但扣缴义务人的处罚上限比纳税人的低。

  纳税人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偷税行为及处罚

  注意偷税的概念,要具备各种手段,同时必须有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在偷税上的处罚是相同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抗税行为及处罚

  当事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行为:暴力或威胁。

  征管法处罚: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与第6条骗税行为的处罚相同。

  5.行贿行为及处罚

  只有刑法上的处罚,与第6条骗税行为刑法上处罚相似。

  6.骗税行为及处罚

  当事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纳税人。

  行为: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

  征管法处罚: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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