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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税务代理实务》:税务管理概述(8)

|0·2010-04-19 09:39:12浏览0 收藏0

  第三节 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重点)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税务机关的权利(熟悉)

  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权,税收规章的制定权。

  2.税收管理权

  3.税款征收权

  (1)依法计征权

  (2)核定税款权

  (3)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

  (4)追征税款权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技术错误等原因,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和滞纳金。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5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4.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税款权。

  5.税务检查权

  6.处罚权

  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纳税人的权利

  1.国家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待

  两类:扶持性减免税和困难性减免税。

  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3.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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