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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税务代理实务》:税务管理概述(5)

|0·2010-04-16 09:32:56浏览0 收藏0

  五、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二)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5.代扣代缴

  6.代收代缴

  7.委托代征

  注意:各种征收方式与企业会计核算的关系。

  (三)税款征收措施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3.责令缴纳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注意:可扣押的物品只有两项:商品、货物。

  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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