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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应纳税所得额=30000-4800=25200(元)
(2)应纳税额=(25200×25%-1375) ×20÷31=3177.42(元)
8.对非居民个人企业高管人员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一般包括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技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论个人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高管人员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居住时间 |
境内所得 |
境外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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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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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或183日)以内 |
征税 |
免税 |
征税 |
× |
90日(或183日)~1年 |
征税 |
征税 |
征税 |
× |
一般雇员
居住时间 |
境内所得 |
境外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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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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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或183日)以内 |
征税 |
免税 |
× |
× |
90日(或183日)~1年 |
征税 |
征税 |
× |
× |
与上面一般雇员比较:
高管人员多了一栏需要征税的范围:境外所得境内支付的部分
注重支付地,只要是境内支付的都应纳税
例:史密斯2008年2月1日自美国来华,9月1日离境,史密斯担任某境内外企副总经理自2008年1月1日起任期两年,境内企业每月支付20000元,境外企业每月支付10000美元(已在境内企业中列支);麦克尔为境外企业雇员,2008年8月1日临时来华工作,境内企业支付20000元,境外企业每月支付6000美元,未在境内企业中列支,2008年9月1日离境。
答案:
(1)史密斯应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0+10000×7.2726—4800)×40%一10375=24795.4(元)。
史密斯为高级雇员来华工作超过183天,在华工作期间境内外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纳税。
(2)麦克尔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20000+6000×7.2726—4800)×30%一3375]×20000÷63635.6×(31÷31)=4486.7(元)。
境外企业每月支付6000美元,未在境内企业中列支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