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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税收相关法律》:物权法律制度(6)

|0·2010-04-14 10:54:48浏览0 收藏0

  四、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动产称“需役地”。在地役权关系中,“需役地”与“供役地”不以相互毗邻为必要,即使不相毗邻,亦可成立地役权。

  特征:(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3)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4)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5)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

  提示:其从属性表现在: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地役权不得从需役地分离出来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例题1】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地役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

  B.地役权是为需役地设定的

  C.地役权不具有从属性

  D.地役权具有可分性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对地役权的理解。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其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

  【例题2】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 100 万 元 , 乙公司在 20 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 6 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 6 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 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 6 米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 6 米的建筑

  答案:A

  解析:甲乙双方的约定实为地役权合同,甲根据该合同享有眺望地役权,甲的土地是需役地, 乙的土地是供役地。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物权法》第 164 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甲将全部房屋售出,意味着甲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转让给了小区业主,甲的地役权也随之转让给小区业主。乙公司建造一栋 8 米高厂房的行为违反了地役权合同的约定,地役权人(小区业主)有权予以纠正, 因此本题应选 A 项,BCD 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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