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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税收相关法律》:物权法律制度(4)

|0·2010-04-14 10:54:16浏览1 收藏0

  三、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对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的共有,构成准共有。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的所有权在量上得分拆为份额,共有人按各自确定的份额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1)对内效力:①共有人内部依份额享有共有权;②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有分割请求权;③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的前提下,享有优先购买权)④共有人可在其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④共有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即当共有物受到妨害时,各共有人可单独或共同行使物上请求权;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2)对外效力: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物平等和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1)对内的效力:①对共有物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全体共有人意思一致的情况下,才发生对外效力;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原则上无分割请求权,也无优先购买权;③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物的分割与按份共有相同。

  (2)对外的效力: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共有物的分割(重点)

  共有物在分割时,应依其性质,采取相应的分割方式:(1)实物分割;(2)变价分割;(2)作价分割。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我国《物权法》称之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的成员权三者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1)复合性。(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主导性。(3)一体性。(4)主体身份的多重性。(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3、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物权法》第76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例题】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点有( )。(2008年)

  A.它是集所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种权利于一身的权利

  B.它是按份共有权

  C.它属于用益物权

  D.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E.它的权源是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占有制度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1)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三项权利构成的特别所有权,有别于单一的不动产所有权。(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主导性。(3)一体性。即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在发生权利变动时,须一体变动。(4)主体身份的多重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集所有权人、共有人、成员三重身份于一身。(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五、相邻权

  相邻权,是指相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要,而对他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依法予以限制的权利。

  1、土地的相邻权:邻地通行权、邻地管线安设权、邻地使用权、邻地环境保护权、邻地安全保护权。

  2、水流的相邻权:相邻水流使用权、相邻水流排放权。

  3、建筑物的相邻权:相邻通风、采光权;相邻通行权;相邻环境保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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