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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税收相关法律》:民商法律制度(8)

|0·2010-04-12 10:32:21浏览0 收藏0

  第四节 代 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具有如下的特征:(1)代理人代他人为法律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种类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依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指因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所产生的代理。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

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

本代理与再代理

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再代理(又称复代理、转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代理。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效果移转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提示:再代理的特征:

  ①再代理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②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③再代理权不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而是由原代理人转委托的。

  【例题】再代理的特征是( )。

  A.再代理人是由被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

  B.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C.再代理权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

  D.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的

  E.再代理权是由原代理人转委托的

  答案:BDE

  解析:本题考核再代理。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不是由被代理人选任的。选项A说法错误。再代理不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而是由原代理人转托的,代理权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选项C说法错误。

  三、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行使的原则,主要为以下三项:在代理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不得滥用代理权。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定情形因代理的种类不同而有所不同:

  1、委托代理(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例题:在代理与被代理人成立委托代理关系后,发生( )的情形时,委托代理自然终止。

  A、代理人死亡

  B、被代理人死亡

  C、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D、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E、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解除委托

  答案:ACE

  解析:本题考核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BD构成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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