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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税《税法二》辅导:城镇土地使用税(5)

|0·2010-04-08 10:23:01浏览0 收藏0

  二、特殊规定:35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七)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八)关闭、撤销的企业占地

  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其他用途,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①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②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企业的绿化用地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三)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用地

  (十四)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

  (十五)林业系统用地

  1.对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暂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征

  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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