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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在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与相对方形成的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是法定的,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通常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必须依据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行政职权既是国家赋予行政主体的权利,也是行政主体必须承担的义务。其权利义务是重合的,行政主体不能任意的放弃权利或者转让权利。
5、大多数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由行政机关和行政裁判机构依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通过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
例如: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中,税务机关是行政主体,纳税人是行政相对人。
提示:行政主体的权利即它的职权,主要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司法权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三方面:(1)行政参与权;(2)行政受益权;(3)行政请求权。
【例题】对行政法律关系特征表述正确的是( )。
A、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
B、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C、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D、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是法定的
E、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答案:BC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