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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税《税务代理实务》辅导:第六章(8)

|0·2010-03-25 13:40:20浏览0 收藏0

  (二)生产阶段

  1.有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购进货物或应劳务改变用途的账务处理)

  [例6-10]A企业2006年1月将2005年12月外购的乙材料10吨,转用于企业的在建工程,按企业材料成本计算方法确定,该材料实际成本为52000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则A企业正确会计处理为:

  应转出进项税额=52000×17%=8840(元)

  借:在建工程               60840

  贷:原材料                5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840

  2.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的账务处理。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外购货物的非正常损失: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损失货物的账面价值×适用税率

  (2)取得农产品抵扣凭证的外购货物的非正常损失: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损失货物的账面价值÷(1-扣除率)×扣除率

  (3)在产品、产成品非正常损失: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账面价值×在产品、产成品所耗费材料在在产品、产成品中的比重×适用税率

  帐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销售阶段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账务处理

  [例6-12]A企业本月对外销售产品一批,应收取款项1049600元,其中:价款880000元,税金149600元,代垫运输费20000元。则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1049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9600

  银行存款              20000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也要按照正常的销售处理作销售收入。

  [例6-13]A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分配利润,产品的成本为500000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00000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该企业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计算销项税额=800000×17%=136000(元)

  借:应付利润             93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0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936000

  贷:应付利润             93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

  贷:库存商品             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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