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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税《税务代理实务》辅导:第六章(6)

|0·2010-03-25 13:40:03浏览0 收藏0

  第二节 工业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一、工业企业增值税的核算 (掌握)

  (一)供应阶段

  1.按价税合一记账的情况

  (1)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

  (2)外购固定资产、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3)外购货物时发生的非正常损失的部分;

  (4) 小规模纳税人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2.按价税分别记账的情况

  (1)国内外购货物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2)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3)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例6-5]A企业接受乙企业捐赠的注塑机一台,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设备价款100000元,配套模具价款4000元。增值税税额分别为17000元和680元。则A企业正确的账务处理为:

  受赠时:

  借:固定资产          117000

  低值易耗品           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

  贷:营业外收入           121680

  在考虑所得税的情况下[例6-5]的账务处理应包括:

  假设A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

  同时: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40154.4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0154.4

  若该企业年终应税所得额有变化再去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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