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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及可设定事项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设定许可必须遵循的四项基本规则:
1、设定行政许可四项内容(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明确。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2、听证、论证。
3、许可评价。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二)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包括: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如民用飞机有关设备的设计、生产、维修活动,家用电器的检验、屠宰生猪的检疫。
5、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如企业工商登记。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此外,《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还规定了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四种事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二、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P39)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确认保留的6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以取消);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以取消);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普通发票的5类行政审批项目将予以取消,即取消“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09年新增)
就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有关普通发票管理问题明确以下几点:(09年新增)
(一)普通发票领购审核问题
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主管税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二)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问题
1、所有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规定建立账簿。
达不到建账标准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
2、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凡在推广使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
(三)拆本使用发票问题
拆本使用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折本使用发票按禁止行为进行管理。
(四)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问题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发票,按一般普通发票领购手续办理。
(五)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问题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按禁止行为实施管理。
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印制和使用的发票,需要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不得跨越本辖区范围。按规定需要到外省印制发票的,在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时,应持有本省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税务机关信函,以备检查。
2、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具、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