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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的特点:第一,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是行为人将一定的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第二,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第三,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其内容及形式均符合法律的要求,因而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提示: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但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实质要件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意识与表示不一致主要原因产生于两个方面:一是主观原因,如:虚假、伪装、错误、误解等;二是客观原因,如表示人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3、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从不同角度和以不同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2、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指以发生财产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身份行为是指以发生身份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如,结婚、收养子女、监护等。
3、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看是否需要支付对价。
4、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诺成性行为,是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为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
实践性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之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借用合同、保管合同。
5、主行为与从行为。
如,借款合同是主行为,担保合同是从行为。
7、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
独立行为指行为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自己名义所为的行为;辅助行为是指不具有独立的内容,而仅是辅助其他行为生效的行为,如法定代理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