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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税法二》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3)

|0·2010-03-17 10:40:01浏览0 收藏0

  三、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

  (一)特殊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款的计算

  1.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

  对于境外机车临时入境、机动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至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2.已向税务机关缴税的车辆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减免税的车辆。

  减税车辆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

  (二)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的计算。

  (1)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或者曾经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

  其中,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未缴纳车船税的,前次缴税年度设定为2006。

  例:2005年1月买车没有缴纳车船税每辆车380元车船税,2009年缴纳当年和往年税款。2009年为当年,2007、2008为往年。

  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380×(2009-2006-1)=380×2=760

  当年2009年税款=380

  2009年共交税款=760+380=1140

  (2)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其中,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登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应纳税月份数为购置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

  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

  例:张某2007年3月购入轿车一辆,一直欠缴车船税。当地轿车车船税年税额300元。直至2009年上交强险时,保险机构计算车船税为:?

  往年(2007年、2008年)补缴=300×10/12+300×(2009-2007-1)=550(元);

  当年(2009年)应缴=300元;合计纳税550+300=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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