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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税法二》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1)

|0·2010-03-17 10:39:23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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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计税依据

  1.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2.拖船:2马力= 1吨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3.车船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

  (1)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2)纳税人未按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3)对未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4.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例:在确定车船税计税标准时,载货汽车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者免算;达到和超过0.5吨的,按1吨计算。( )

  【答案】×

  【解析】按照车船税规定,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例:某单位一辆载货汽车自重吨位为10.3吨,该地区载货汽车每吨税额为80元,则该单位这辆载货汽车每年应纳车船税为( )

  A.800元 B.824元 C.840元 D.880元

  【答案】C

  【解析】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按0.5吨计算。10.5×80=840(元)

  6.无法准确获得自重数值或自重数值明显不合理的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由主管机关根据车辆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辆核定计税依据。对能够获得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车辆的自重;无法获得核定载质量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确定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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