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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动产称“需役地”。在地役权关系中,“需役地”与“供役地”不以相互毗邻为必要,即使不相毗邻,亦可成立地役权。
特征:(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3)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4)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5)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
提示:其从属性表现在: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地役权不得从需役地分离出来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例题1】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地役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
B.地役权是为需役地设定的
C.地役权不具有从属性
D.地役权具有可分性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对地役权的理解。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其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
【例题2】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 100 万 元 , 乙公司在 20 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 6 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 6 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 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 6 米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 6 米的建筑
答案:A
解析:甲乙双方的约定实为地役权合同,甲根据该合同享有眺望地役权,甲的土地是需役地, 乙的土地是供役地。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物权法》第 164 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甲将全部房屋售出,意味着甲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转让给了小区业主,甲的地役权也随之转让给小区业主。乙公司建造一栋 8 米高厂房的行为违反了地役权合同的约定,地役权人(小区业主)有权予以纠正, 因此本题应选 A 项,BCD 三项错误。
第四节 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所设定的一种定限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特征:
1、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附随性。
2、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3、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灭失、毁损,而受有赔偿金时,该赔偿金即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得就该赔偿金行使其权利。
二、担保物权的分类
为便于了解不同担保物权的特点,可依不同标准对担保物权作如下分类:
1、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是意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2、优先性担保物权与占有性担保物权。抵押权属于优先性的担保物权,质权和留置权是占有性的担保物权。
3、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权利担保物权。
4、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5、固定财产担保物权与非固定财产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