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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刑事诉讼法详解(8)

|0·2010-02-10 10:57:32浏览0 收藏0

  第五节 证 据

  一、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1、证据的客观性;2、证据的相关性;3、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应当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二、证据的种类

  (一)物证、书证

  1、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或物质痕迹。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审问人时,才可以用照片、录像。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和其他载体。有时某一书证如果还可以其外部特征或者存在特点等发挥证明作用,就同时成为书证和物证。

  【例题】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对于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条属于何种证据种类,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信件是物证,字条是物证

  B、信件是物证,字条是书证

  C、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

  D、信件是书证,字条是书证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证据中的物证、书证。本题中,信件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说明信件是以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因此是书证。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说明字条是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因此是物证。

  (二)证人证言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也都可以充当证人。但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被害人就其所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和其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不同在于:被害人与证人的诉讼地位不同,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当事人地位,而证人只是一般的诉讼参加人。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刑事诉讼中常见的鉴定有: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刑事技术鉴定、其他技术鉴定等。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三、运用证据的基本原则

  (一)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定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严禁刑讯逼供

  (三)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原则

  (四)忠于事实真相原则

  四、证明

  (一)证明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运用证据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活动。

  (二)证明对象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事件是否发生,这是首先必须加以证明的问题;

  2、构成犯罪案件真实的各种情节;

  3、依法应当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事实情节;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

  5、其他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三)证明责任

  1、公诉案件,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执行控诉职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承担。

  2、自诉案件,自诉人对自己提出的指控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

  3、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在特定的条件下,证明责任也可以转移。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来源来负有说明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来源的合法性,则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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