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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管辖
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职责分工或权限划分。
一、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二、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审判管辖包括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一)级别管辖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3、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4、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在一起贪污案中,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于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对此,中级人民法院( )。(2006年)
A、可以依法审理而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B、应当退回下级人民检察院,以便其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C、应当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以便其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D、应当直接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审判管辖。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二)地域管辖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
刑事案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时所说的“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所地、工作或学习所在地。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为辅的原则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