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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税收相关法律》逃避追缴欠税款罪详解

|0·2010-02-04 10:32:04浏览0 收藏0

  一、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构成

  (一)主体

  主体是欠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须出自故意,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纳税款的目的。

  (三)客观方面

  欠缴税款是本罪成立的前提。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有欠税事实的存在,即行为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

  2、行为人为了不缴纳欠缴的税款实施了转移或隐藏财产的行为;

  3、行为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到其欠缴的税款;

  4、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欠缴税款的数额必须在1万元以上。

  (四)客体

  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量刑

  1、犯逃避追缴欠税罪,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2、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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