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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税《税法二》预习:应纳税额的计算(2)

|0·2010-01-15 09:42:38浏览0 收藏0

  (二)减除费用的具体规定——月扣除4800元

  1.附加减除费用。

  附加减除费用所适用的具体范围是: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老师;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2.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

  (1)只有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才可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税款;

  (2)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位中国公民同时在两个单位任职,从派遣单位A每月取得工薪收入1500元,从合资企业B单位每月取得工薪收入7400元。该公民每月应申报补税175元。

  按规定:

  A单位每月为其扣税1500×10%-25=125元

  B单位每月为其扣税(7400-2000)×20%-375=705元

  该公民每月应纳税额=(1500+7400-2000)×20%-375=1005元

  申报补税=1005-(125+705)=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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