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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税《税法二》预习:企业所得税(3)

|0·2010-01-12 09:20:57浏览1 收藏0

  1.收入总额:

  (1)销售货物收入。

  (2)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①转让固定资产。

  ②转让无形资产。/leraning/class_zckjs/

  ③转让股权、债权等财产。反映在“投资收益”账户。

  (5)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贷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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