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税务师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010年注税《税务代理实务》预习:导读(5)

|0·2010-01-06 09:35:39浏览0 收藏0

  第五节 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一、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一)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1.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

  (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3)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2.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程序和形式

  (二)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

  (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P13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P13

  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1.《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机构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2010年注册税务师考前网上辅导招生简章

    注册税务师频道   注册税务师论坛   注册税务师辅导试听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