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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03号)文件精神,现将2009年度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注册税务师 |
税法(一) |
140 |
84 |
税法(二) |
140 |
84 | |
税收相关法律 |
140 |
84 | |
财务与会计 |
140 |
84 | |
税务代理实务 |
100 |
60 |
二、领证须知:
1、考试成绩已全部合格的2009年度非首次报名的考生(即老考生),请于2009年9月4日至5日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00至16:30,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地址在和平区唐山道18号)一楼服务大厅提交与网上报名相同底片一寸半照片一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清考试年份、考试名称、考生姓名、报名序号,用于制作合格证书。
2、2009年首次报名的考生已于审核时提交了照片,不用再交照片。
3、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照片的考生,可于每月20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补交。
4、由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尚未将合格证书发到各省市,目前尚不能确定领证日期,全部科目合格(含累计合格)人员的领证时间将在天津人事考试网(网址www.tjkpzx.com)上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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