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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评估
(一)纳税评估的概念(选择)
原则: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
(二)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
(三)纳税评估的指标
主要指标分为两类: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
通用分析指标都是会计要素类别的:收入类、成本类、费用类、利润类、资产类等。
特定分析指标是和具体税种相关的。
(四)纳税评估的对象(选择)
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拆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
重点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
(五)纳税评估的方法(新)
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六)评估结果的处理(新)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应区别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七)纳税评估的管理
对重点税源户,要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分析一次。
五、税款征收(熟悉)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考点)
(二)税款征收方式
共七种:1.查账征收;2.查定征收;3.查验征收;4.定期定额征收;5.代扣代缴;6.代收代缴;7.委托代征。
前四种中,只有第一种查账征收是在账簿健全时采用的,后三种都属于账簿不健全使用的方式。
代扣代缴是资金向外流动时采用的,代收代缴是资金向里流动时使用的。
委托代征是以税务机关名义征收零散税款的方式。
(三)税款征收措施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要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3.责令缴纳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担保或无力提供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的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6.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7.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四)税收优先的规定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执行。
2.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罚款所得。
3.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五)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交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欠交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六、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概念
(二)检查范围
1.检查账簿、记账凭证等;
2.检查生产经营地、货物存放地,但不能查生活场所;
3.查和纳税相关的文件资料;
4.询问情况;
5.查托运、邮寄的商品、货物的资料;
6.查存款,涉及违法案件时,可以查私人存款。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七、税务行政复议
后面会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