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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范围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连而不可分割的社会关系。
人格权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为保持和维护其生存和法律上独立人格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如,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身份权指因血缘、婚姻等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收养、抚养、赡养、监护等人身权利。
其特点是:第一,主体地位平等。第二,与人身不可分离。第三,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的义务都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利益又有联系。
例题:我国《民法通则》的调整对象是( )。
A、有隶属关系的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B、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C、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D、我国公民之间而非我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