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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概括为:名、权、责)。
接受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一)行政职权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职权作为行政权的法律表现形式,除了具有权力的一般属性,如强制性、命令性、执行性等以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公益性。2、优益性。3、支配性。4、不可自由处分性。
(二)行政职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0类,注意记忆具体职权种类的具体表现,是考试的重点)
1、行政立法权。
我国宪法和法律将行政立法权赋予特定的行政机关行使,即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才拥有行政立法权。此外,经权力机关特别授权,某些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也拥有行政立法权,如汕头市、珠海市等。
2、行政决策权。3、行政决定权。4、行政许可权。5、行政命令权。6、行政执行权。7、行政检查权。8、行政强制权。9、行政处罚权。
10、行政司法权。
即行政主体作为第三人,在法定范围内对一定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进行裁判处理的权力,包括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