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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税收相关法律第一章复习资料(一)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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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

  (2)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2、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合理性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

  (4)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

  3、行政应急性原则

  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二是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三是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权力机关的监督;四是应急性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二、行政法的渊源

  1、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一般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还包括国际公约和司法解释。

  2、行政法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

  【解释】不同立法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的解决办法。

  (1)能够判断效力等级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来解决,即人大高于政府、上级高于下级。

  (2)不能判断效力等级的,由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决定,即所谓的“家长裁决”。

  如;法律之间的效力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的效力冲突由国务院裁决;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法律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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