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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税《税法二》第一章复习重点八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五、不准予扣除的项目(掌握)13项

  主要的考点是客观性的选择题,和准予扣除的项目放在一起做选择;

  如果是计算性质的题,按直接法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不用计算,因为是不得扣除的项目;按调整法计算时作为纳税调增项目。

  (一)资本性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行政性罚款

  (四)各项罚款、罚金、滞纳金

  (五)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和公益、救济性捐赠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

  (七)各种赞助支出――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八)担保支出

  (九)回扣支出

  (十)准备金(十一)已出售或出租房屋的折旧费用和修理费处理

  (十二)房改房出售损失

  (十三)其他支出

  例题(多选题)(2007年考题)依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下列各项准予税前扣除的是( )。

  A.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

  B.金融保险企业代销国债业务发生的人员培训费

  C.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出租的待售开发产品的折旧费

  D.已出售给职工个人,并且职工已办理产权证明的住房折旧费

  答案:B

  解析:选项A属于非法支出,不得扣除;选项C,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待售开发产品按规定转作经营性资产,可以按规定提取折旧并准予在税前扣除,未按规定转作本企业经营性资产和临时出售的待售开发产品,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选项D,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明之日,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关房屋的折旧费。

  六、亏损弥补(计算题)

  1注意.税前5年的补亏期的确定,从发生亏损的下一年开始算起连续5年。

  2税务机关查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用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3、分立、兼并(合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

  4、免税所得的弥补(选择题)

  5、联营企业的亏损(选择题):联营企业的亏损,即先补亏后交税再分配;投资方不得弥补联营企业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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