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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注税税法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复习资料7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第六节 源泉扣缴

  1.适合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缴纳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2.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3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4.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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