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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税收相关法律行政诉讼复习资料六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四、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不是每个行政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根据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或专职人员,包括原审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2、必须具备法定理由。

  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确有错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的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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