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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税收相关法律行政诉讼复习资料五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三、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及受理

  当事人上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一是上诉必须针对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其中裁定只限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的裁定。二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是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如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三是必须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根据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天。四是上诉方式必须合法。即当事人必须以书面方式提起上诉,并按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五是上诉必须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

  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

  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对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但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案件,则必须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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