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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税收相关法律行政诉讼复习资料四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三)宣告判决

  合议庭评议后,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维持判决。

  2、撤销判决。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判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因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而判决撤销的,为避免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以下方式处理:①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②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③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④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3、履行判决。

  4、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行政处罚显失公平,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人民法院作出变更判决时应遵循以下规则:法院审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加重对原告的处罚,包括加重处罚幅度或增加处罚内容;对行政机关未处罚的相对人,法院不得判决直接给予处罚。

  5、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但又不适宜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其他判决,因此作出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该判决适用下列情形:(1)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不适宜判决维持;(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4)其他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

  6、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判决。对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此外,对于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继续审查被告的不作为是否合法。

  (四)案件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撤回起诉

  2、缺席判决

  3、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4、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5、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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