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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税收相关法律行政诉讼复习资料三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二、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一)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发送被告,通知被告应诉并提供答辩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l0日内提交答辩状;被告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二)开庭审理

  一审程序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开庭审理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审理,并且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只能依法作出裁判。

  1、回避有两种形式,即依申请回避和主动回避。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回避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

  2、评议采用不公开形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并制成笔录,对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所有合议庭成员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对重大疑难案件,可提请院长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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