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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认定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对下列事实,法庭也可以直接认定: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证据只有经过庭审质证并经法庭审查认定,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未经法庭质证和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证据,则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如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纠正:(1)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2)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3)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确认。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根据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此外,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例题】(2007年)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 ),法庭应当质证。
A、被告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发现但在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审程序中向法院提供的证据
B、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原告在二审程序中向法院提供的证据
C、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对一审认定的但仍有争议的证据
D、因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涉及的全部证据
E、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
答案:BCE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在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异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涉及的主要证据,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选项A不属于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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