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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证据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行政诉讼证据,是行政诉讼主体用于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所有证据材料。除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一般诉讼证据所具有的特征外,行政诉讼证据还具有以下特征:
1、种类广泛
2、来源特定
行政诉讼证据主要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提供。
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3、举证责任分担特定
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只在特定情况下承担对特定事项的举证责任。原告提供证据的时间是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交换证据之日;经人民法院允许,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4、证据审查阶段特定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公示,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例题】(2007年)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在一审程序中应当( )提供证据。
A、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
B、在开庭审理中法庭调查终结前
C、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
D、在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宣告前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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