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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税(税法二)土地使用税复习资料四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第四节 减免税优惠

  一、基本规定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特殊规定(34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

  (六)城镇内的集贸市场用地

  (七)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八)关闭、撤销的企业占地

  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其他用途,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搬迁企业的用地

  (十)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十二)企业的绿化用地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例题、.某生产企业坐落在某县城,经有关行政部门核定2002年厂区内占用土地面积共计15000平方米,其中幼儿园占地1000平方米、子弟学 校占地1500平方米、绿化占地2000平方米,该地每平方米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3元。该企业2002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元。

  A.31500   B.37500

  C.42000   D.45000

  答案:B

  解析:企业办的学校、幼儿园用地,能与企业其他地分开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5000-1000-1500)×3=37500

  (二十六)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

  (二十九)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土地

  (三十)供热企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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