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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税收相关法律资料行政诉讼参加人(二)
二、行政诉讼被告
1、行政诉讼被告及其确定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诉讼被告的特殊性
(1)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反诉权;
(2)承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3)有权执行或者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3、具体情形下被告资格的确定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当事人不服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2)行政机关组建并被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3)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5)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为被告。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在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合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例题】行政案件经复议由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是( )。
A、复议机关
B、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
C、复议机关和原机关
D、原告起诉时选择的机关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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