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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税法一》邮电通信业营业税资料(2)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计税依据

  注意:

  (1)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2)、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位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应用举例】

  某邮局某月直接取得报刊发行收入20万元,邮寄业务收入境10万元,信封、信纸销售收入2万元,其他邮政业务收入5万元(邮政电信业税率为3%)。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其应纳营业税为(  ) 。

  A.0.30万元

  B.0.45万元

  C.0.96万元

  D.1.11万元

  答案:D

  解析:应纳营业税额=(20+10+2+5)×3%=1.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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